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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解除方法是什么?

辽宁-本溪 2020-01-20 05:47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家里的大伯是聋哑人,所以年轻的时候收养了一个男孩,现在他都24了。对大伯不好,一直没有照顾过大伯,就想要大伯的房子。我们全家希望可以解除他们的收养关系,大伯也同意了。请问怎么解除啊?

报告编号:NO.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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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0.03.2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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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回复于 2020.03.21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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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20.01.20 06:17

  • 孙娟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08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0.01.21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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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关系解除:   第一,你与孩子的情况构成事实收养关系,而且你的孩子已经是成年人,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你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这一点应当引起你注意。   第二,《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收养法》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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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31750

  •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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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291

  • 【法律意见】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合法的收养是要在民政办理收养手续的,既然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就是非法收养,从法律上讲收养关系是不存在的,不用解除收养关系。 要求解除事实收养关系,但是你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事实上存在收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找到合适的户口落户地、户口和收养关系并不一定是紧密联系的。因此你可以和养父母协商办理收养关系解除协议,就可以迁出1,你已经成年,并不需要你养父母的同意、出现两个户口的,你可以向公安户籍部门说明情况,申请将第二个注销就OK了、没有办理合法收养关系,就算收养关系存在。如果协商不成的,并到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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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一、登记解除。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二、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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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320

  •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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