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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吉林-长春 2014-10-27 18:06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您好: 我想跟您咨询一下房产问题。具体如下: 我家房子的情况属于一房两卖,2024年我们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商品房(团购房,只有认购协议,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问题,一直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2024年底交房,直至2024年4月,开发商手中已经被购买的 房源大多数都被法院冻结或者一房两卖了(我们之前购买的业主,只有认购协议,第二个购买的人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据开发商说,第二购买人是 小额贷款公司,无意要房子,只要开发商还款,便会退房)。 我一直联系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唯一得到的答案就是让我等,政府会督促开发商解决房子问题。此期间开发商针对一房两卖的房源也是在陆续的解决中,但是这个月开始,开发商所有可售的房源也都被法院冻结了,所有的推进行为都停止了,我今天再次联系开发商,他说已经管不了了,让我找政府,现在我和剩余的20几家被 一房两卖的业主 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请您帮忙指点。 谢谢!!

报告编号:NO.2014102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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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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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能起诉开发商。

    回复于 2024.04.14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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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诉讼解决,具体来电或来律师所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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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
    (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
    (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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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如果要求退房,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复杂的商品房退订(定)退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4.10.2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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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 【法律意见】 1。如果是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则属于房产证人名所有,如果是贷款购买,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且写一方名字,则为房产证人名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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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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