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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定作人指挥承揽人造成意外损害,定做人是否承担责任呢?

159 ******** 广东-广州 2021-09-03 16:57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您好,请问定作人指挥承揽人造成意外损害,定做人是否承担责任呢?

报告编号:NO.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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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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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现在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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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复杂的民事财产损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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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可以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吗

    回复于 2021.09.04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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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担责

    回复于 2021.09.0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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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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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当事人您好!
    您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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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不是法定继承人凭遗嘱可以继承财产,不公证的遗嘱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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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二、赠与过户 1、费用 1.1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征 1.2 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 1.3 契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所需材料 2.1 登记申请书原件; 2.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4 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 2.5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2.6 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2.7 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 2.8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 2.9 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2.10 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3、情况说明 3.1 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1.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1.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1.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2 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三、继承过户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继承房产的费用: 1.1 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1.2 继承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单); 1.3 放弃继承公证费:当地公正收费标准(单位:元/人); 2、过户所需材料: 2.1 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2.2 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2.3 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2.4 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2.5 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继承房屋再次出售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相同,其税基同样是房屋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屋原价及受赠人支付的相关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税率为20%。此外,免征条件也是相同的,如果房产证够五年(“房产证够五年”并非指受赠人获赠之日开始算,而是从赠与人购买该房产之日开始算),且该房产为继承人的唯一住房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3、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3.1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A、身份证;B、户口簿; 3.2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A、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B、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C、身份证(若有); 3.3 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4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3.5 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3.6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A、结婚证; B、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C、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D、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3.7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3.8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3.9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3.10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11 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3.12 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3.13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A、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B、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4、其他事项 4.1 房屋的继承顺序及流程 继承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流程: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到地税局核定税费后再到房屋管理部门换新房产证。 4.2 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那些? A、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B、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C、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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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遗嘱指定了遗产继承人之后,非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就失去了继承遗产的资格。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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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指定受益人的话保险金就直接给指定受益人,不是遗产,不指定受益人的话,就是法定受益人,保险金就视为遗产,按遗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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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二、房产继承发生条件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房屋继承步骤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应出示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他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五、房屋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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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女婿没有继承权,女婿不是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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