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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没有财产分割,只有抚养权的争议,需要多少费用

191 ******** 四川-宜宾 2021-07-06 21:18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离婚案件,没有财产分割,只有抚养权的争议,需要多少费用

报告编号:NO.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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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几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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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原则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 你可以向法院提交你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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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原则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你可以根据以下原则争取抚养权,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见,原则上按孩子的愿望判决。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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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要想争取到抚养权的证据是相当重要的。 一、证明由己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需要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让您父母出庭等。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有表达能力子女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具体为: 1、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2、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对方有婚外情的;(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从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给孩子讲清利弊,帮助孩子做个客观明智的选择。千万不要为了自己的私念而影响孩子的成长。二、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的收集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三、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的收集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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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子女在两周岁以内,女方优先扶养权,孩子才一岁,抚养权会判给你。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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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这就是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相当困难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所以,如何变更抚养权?成了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一方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在这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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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一岁半,一般情况下是会判给女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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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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