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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158 ******** 广西-桂林 2021-06-29 12:24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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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报告编号:NO.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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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旷良勇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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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回复于 2021.06.29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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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祖权

    帮助人数:58990

    咨询电话:13978330689

    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双方约定。

    回复于 2021.06.2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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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世华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74949

    咨询电话:13517732382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回复于 2021.06.29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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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桂成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7817

    咨询电话:18078322589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的

    回复于 2021.06.29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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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颢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6314

    咨询电话:18171635762

    法律赋予探视权,但如果详细明确没有规定。

    回复于 2021.06.29 12:28

  • 咨询我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21.06.29 12:54

  • 文金发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25015

    你好,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

    回复于 2021.06.2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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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不服判决内容,可以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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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全部3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31750

  • 【法律意见】 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放弃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全部18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如果协商一致,对方同意那么可以接孩子过夜,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探视时间做出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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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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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99

  • 【法律意见】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如果对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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