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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可否全由男方承担

136 ******** 安徽-合肥 2021-03-22 12:33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离婚债务可否全由男方承担

报告编号:NO.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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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债务的偿还;不能协商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的额度、用途、双方有无共同举债意思等综合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回复于 2021.03.2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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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21.03.22 16:30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你们夫妻双方之间如果愿意达成这个协议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协议只对你们夫妻双方有效,对于第3人来说,不知道这个协议的时候,在法律上还是可以找你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只是说共同偿还以后,您根据这个协议可以要求男方来承担。

    回复于 2021.03.2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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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可以约定债务由男方全部承担 2、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可以如下表述:“双方一致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列举共同债务),全部债务由男方承担” 3、需要提醒的是,夫妻间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生效,对外,即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即使知道了夫妻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也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只不过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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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另一方首先应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个人不合理的开支(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法院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不能证明此五万元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未能证明自己与白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惠某知道该约定,且惠某与白某在借贷过程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白某个人债务,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推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被告张某不能证明配偶白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用于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自己与白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惠某知道该约定,且惠某与白某在借贷过程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白某个人债务,故依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白某之妻张某应对债权人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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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分居前双方共同的房贷,这是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共担, 分居,不代表你俩离婚,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你俩收入都是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 你付的贷款,有一半权益属于配偶所有,不存在一方还贷。 如果离婚,你俩需要协议分住房产权,和协议债务归谁承担,原则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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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果没有离婚的,可以执行其中任何人均可。但如果已经离婚的,就只能按照分割承担的数额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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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看丈夫担保的责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若一般担保,首先债务人先以财产偿还债务,无力偿还部分由丈夫承担还款责任,丈夫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若是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是丈夫(担保人)任何一人要求还款,债务人有钱不还,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丈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也会判决丈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丈夫作为担保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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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夫妻一方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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