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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

江西-景德镇 2020-01-08 02:20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和妻子结婚七年了,可是最近几年她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现在在外面欠了一大笔债,我们有一个五岁的女儿,因为女儿的原因我一直没有跟她离婚,请问我妻子在外面欠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我有义务帮她还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什么?

报告编号:NO.202001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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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回复于 2022.12.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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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1,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2,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其中第一条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回复于 2020.03.09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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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 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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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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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是按照结婚证的时间点来区分。婚前所负的债务,是婚前个人债务,不能要求婚后的配偶偿还。除此之外,满足以下情况,在结婚期间产生的债务也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一)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任意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借款人知道该约定,由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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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对于之前判决为夫妻债务的案件你可以启动审监程序,要求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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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请您详细描述您因为什么恶原因产生了什么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看的是这笔债务用在什么地方,如果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和家庭开支,那么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此外,如果一方以单方名义借债用于个人事务,但债权人不知情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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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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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法律分析   依第二项中所列法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共同或者一方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参加学习培训、参与正常社交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对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认定的原则和规律是:上述债务范围,只要是合法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欠,均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下列情况应当作为一方个人债务来认定:   情况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情况2,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情况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情况4,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情况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情况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   情况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情况8,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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