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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解除事实婚姻,我又不想本人去法院起诉怎么办

152 ******** 吉林-白山 2019-10-09 01:27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想解除事实婚姻,我又不想本人去法院起诉怎么办

报告编号:NO.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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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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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的解除: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当时达到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以认为事实婚姻。否则,只能算非法同居。
    2、非法同居的,法院会要求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办婚姻登记的,而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予以支持。
    3、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一般准则。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处理: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回复于 2020.05.22 15:50

  • 翟继延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63716

    你好,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

    回复于 2019.10.0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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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小松

    咨询电话:1381095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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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理部门: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 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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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具备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的,应予承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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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不可以的。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和离婚证一样的法律效力。只有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才发给离婚证。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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