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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方愿意给女方精神补偿费33万元这个应该如何写作受法律保护

181 ******** 山西-太原 2019-06-25 14:12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方愿意给女方精神补偿费33万元,这个应该如何写作受法律保护

报告编号:NO.2019062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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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亚堃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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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离婚协议里面

    回复于 2019.06.25 14:50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你好我可以帮你写,价格给你最低,可加我详细咨询。

    回复于 2019.06.25 14:13

  • 郭建红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0327

    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就行。

    回复于 2019.06.25 16:44

  • 成彩红律师团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5111

    不要写成精神补偿费,给与多少钱就可以刻

    回复于 2019.06.25 15:46

  • 马云丽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630

    你好,若对方能马上支付,你们双方把孩子、财产分割,补偿写清楚就可以,若不行建议起诉,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若需律师帮助可来电!

    回复于 2019.06.2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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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 1、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会参照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愿并法院适当调整原则 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该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但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过低,子女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协议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二、小孩抚养费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对上述情况一般不会支持,因为它偏离了抚养费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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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一、打离婚官司需要提供的材料: 1、经原告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2、原告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等; 特别提示:结婚证遗失的,请至婚姻登记所在地档案局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4、财产清单一份。双方无财产争议的,请在诉讼请求中注明。 二、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你可以起诉,但法院不一定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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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对彩礼权属的规定。在古代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从这一民俗传统文化来看彩礼应当是婚姻双方的一种赠与行为,应当属于婚姻当事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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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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