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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是湖南的。我是XX的。那么现在离婚的话可以在XX办吗?男方不来你方可以办理吗?

138 ******** 广西-南宁 2019-06-25 07:49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老公是湖南的。我是XX的。那么现在离婚的话可以在XX办吗?男方不来,你方可以办理吗?

报告编号:NO.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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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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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分居多长时间了。

    回复于 2019.06.25 07:52

  • 韦佩乙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6848

    律师帮助的

    回复于 2019.06.25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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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另一方首先应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个人不合理的开支(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法院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不能证明此五万元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未能证明自己与白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惠某知道该约定,且惠某与白某在借贷过程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白某个人债务,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推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被告张某不能证明配偶白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用于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自己与白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惠某知道该约定,且惠某与白某在借贷过程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白某个人债务,故依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白某之妻张某应对债权人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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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女性决意要在哺乳期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起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可能反而会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们的权益。不给孩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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