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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申请婚姻无效可以么?

江苏-常州 2013-05-26 10:07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婚后半年,女方被确诊为子宫内膜癌2期,去年6月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败诉。13年5月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现在得知女方这个妇科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可否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婚姻无效?谢谢!

报告编号:NO.201305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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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亮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0639

    你好,申请婚姻无效和要求离婚两个请求是不能同时进行的,你可以先撤销离婚之诉,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方的疾病是不是在结婚前就已经有了

    回复于 2013.05.2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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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8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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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丽萍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7929

    咨询电话:13861130195

    如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要求确定婚姻无效。

    回复于 2013.05.27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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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静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8672

    咨询电话:13554338072

    你好,可以起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回复于 2013.05.27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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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兵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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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5161122189

    您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如需帮助,可联系

    回复于 2013.05.26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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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法律意见】
    婚姻无效情形需要是婚前发生,如果是婚后的话是不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一般是不能同时提出的。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自然不存在离婚,因为会视为未结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回复于 2020.03.22 01:35

  • 戴雅静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29627

    不能。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回复于 2013.05.27 14:58

  • 宋磊

    帮助人数:1077

    可以直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回复于 2013.05.27 03:40

  • 梁斌

    帮助人数:4510

    不能,

    回复于 2013.05.27 02:17

  • 丁毅

    帮助人数:6604

    不能

    回复于 2013.05.27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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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批 相关问答
  •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按照《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并不是说男方?有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上述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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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法律意见】 起诉离婚不需要对方的户口本。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全部8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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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如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话,可以再对方起诉后,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自然不会支持对方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 同时,建议和对方做好沟通工作,恢复夫妻之间的感情,这才是长久之计。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全部9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不是,起诉离婚,无论是不是分局,法院都要受理,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全部27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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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申请理由等。
    全部5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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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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