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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太多人做这50300赚800万的事,违法吗?

138 ******** 北京-东城区 2019-05-20 10:59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现在太多人做这50300赚800万的事,违法吗?

报告编号:NO.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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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铁顺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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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没有结婚证,结婚多少年才成事实婚姻,不是时间的长短决定的,而是同居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且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就算是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无论多长时间,都不是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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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现在还存在事实婚姻,就是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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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我国现在不承认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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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我国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之后没有办理或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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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现实中,很多人分不清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简单来说,重婚罪是受刑法评价,要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而事实婚姻则受民法评价,不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实践当中的事实婚姻是否能构成重婚犯罪?重婚罪事实婚姻也有可能构成事实婚姻也可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名副其实的重婚,二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没有他(或她)与有配偶者的相婚,重婚行为就不能成立,因此相婚者也要以重婚罪论处。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所以,重婚当事人可能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能是男女双方。所谓的“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或者称为登记婚,一为事实婚。法律婚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政府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男、女双方在登记后,婚姻关系未合法解除前,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而事实婚,目前通行的观点是,认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都应认为是事实婚。目前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 二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 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 首先,重婚实质上是婚姻关系的重合,即在前一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时,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从而形成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事实。而事实婚仍不失为一种婚姻关系,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当事人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这自然侵犯了重婚罪的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次,发条规定的“有配偶”并非仅指有合法配偶,在此所谓有配偶既指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泛指婚姻关系中的向对方。把事实重婚罪的主体仅理解为法律上的配偶,显然有违立法的本意,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客观上不利于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保护。而否定事实重婚,一是囿于对重婚定义的过窄理解,二是片面强调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无非是配偶和结婚这两个概念之争。对这两者可扩大解释,配偶还包括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结婚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存在程序上的欠缺的男女结合,即事实婚姻,这样更有利于处理和解决现实问题。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目前,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另一方面,从严格健全法制出发,在一定条件成熟时对事实婚姻这种违法婚姻状态,应明确地不予承认。但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定论,也绝不意味着可以导出对事实重婚法律不予打击的必然结论。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其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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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承认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不承认94年以后的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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