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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给子女时候,拥有股权的一方到公证处公证时,是否要夫妻共同到场不知道是不是涉及父母共同财产需要共同到场?

138 ******** 辽宁-丹东 2019-01-12 21:01 公司法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股权赠与给子女时候,拥有股权的一方到公证处公证时,是否要夫妻共同到场?(股权是父亲的,不知道是不是涉及父母共同财产需要共同到场?)。

报告编号:NO.201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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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淮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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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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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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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言之,非共同债务由应该一个人偿还。但是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债权人的,而是提出异议的一方举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异议的一方首先可以从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可能是虚构债务两方面提出异议。然后就是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就要求举债的一方说明借款的用途,要考虑这个用途是否合理,比如举债两百万,说用于共同生活了,那这钱用在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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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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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彩礼是给予给了女方个人还是给了女方的家庭。如果彩礼由女方个人接收或者用于购置结婚物品,且夫妻双方对于受赠的财物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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