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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因拆迁后未买房,现剩余拆迁款已不够租房,可否申请公租房?望回复

136 ******** 北京-东城区 2018-04-09 23:17 拆迁安置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一老人因拆迁后未买房,现剩余拆迁款已不够租房,可否申请公租房?望回复,谢谢!

报告编号:NO.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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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租房可不可以拆迁如果城市因规划的需要,是可以对公租房进行拆迁的,而拆迁人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才能进行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二、公租房拆迁时如何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三、公租房使用权的交易方式住房一、二、三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约定俗成的叫法。住房一级市场是指新建商品房即增量房的买卖;住房二级市场是指存量房产的买卖和租赁,比如已经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再转让,已购公房的上市再转让;而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即住房的三级市场,以前这个市场没有放开。目前,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有四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2、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公房承租权交换住房产权,即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作价,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购买私房、商品房。取得原公房使用权的私房主或开发商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3、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权直接转让,指的是公房承租人可将其公房使用权直接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承租人转让其公房使用权后,取得相应价款;受让方购买到公房使用权,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4、公房转租。即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双方可协商议定转租租金。

    回复于 2024.01.10 09:02

  • 罗艳杰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7437

    申请公租房问题,建议咨询房管部门

    回复于 2018.04.1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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