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受理阶段 > 立案侦查 >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2 3918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华律网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哪些特征
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销售伪劣产品可以判缓刑吗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六条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
  • 房屋拆迁的评估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2024-04-301488 人看过

    房屋拆迁的评估流程有:制定评估方案,向市建设局备案;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依据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的意见进行论证,评审政策可行性和科学性;作出评估评测,制定应急预案。关于房屋拆迁的评估流程是如何规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受理阶段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48675 人,获好评率 100%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 房产纠纷诉讼有没有年限

    2024-04-301226 人看过

    房屋纠纷诉讼是有年限的,一般诉讼期限为三年。但也有特殊情况,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遇到“迟延支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自己权利受损,诉讼时效也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二十年。关于房产纠纷诉讼有没有年限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房产纠纷诉讼有年限的吗

    2024-04-301390 人看过

    房产纠纷诉讼有年限,年限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房产纠纷诉讼是否有年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销售者与生产者外观设计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

    2024-04-30142 人看过

    关于销售者与生产者外观设计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费有哪些?一起和华律网小编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销售者与生产者外观设计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费诉讼费有哪些?(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二、外观设计侵权责任纠纷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民事诉讼状。2、...

  • 申请外观设计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2024-04-30103 人看过

    1、相似外观,合案申请。2、升级换代,拉开距离。3、部件申请,优于整体。4、找创新点,最小单元。5、设计要点,尽量简写。6、形状创新,申请形状。7、若无必要,不用色彩。8、产品未动,外观先行。9、外观版权,交叉申请。10、专业的事,找专业人。关于申请外观设计注意事项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申请外观设计注意事项是怎样的1、相似外观,合案申请。相似...

  • 刑法没有损害他人财产罪,损坏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损害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 开庭以后的判决书一般在六个月内出具判决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关于开庭以后的判决书多久会出来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保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确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牵连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关于保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本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就应立案追诉。关于刑法中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达到下列标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才能立案: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于达到什么标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才能立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立案追诉:关于刑法生产劣药罪怎么立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组织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什么标准下组织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才立案 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可以判缓刑吗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可以判缓刑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可以缓刑,因为缓刑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侮罪表现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只要能够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可以不再执行。

受理阶段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

刑事案件报案后可以撤案吗?

韩聿律师5分钟前回复:

如果正式立案了,一般不能撤

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6分钟前回复:

关于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票据诈骗罪怎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等等。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