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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约定有效,应当承担支付退伙人投资款和利润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0 2825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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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企业组织类型,它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在合伙企业中个人合伙协议有效时,应承担支付退货人什么样的责任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情概要:

2005年8月18日,陶某与陆某和王某签定了一份《合股经营合同》,以陆某的个人独资企业“上海***塑料制品厂”的名义一起合伙经营,合伙期限为五年。三方分别出资80万元(各占33.33%)入股,并按此比例分红。三方的80万元出资经资产评估于2005年10月25日全部到位,经营期间三方分别增资20万元,原被告三方共计投入300万元(各占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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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4月份开始,陆某和王某让原告不要介入合伙经营,甚至停止发放薪资,致使陶某根本无法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因此原告向两被告提出散伙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按33.33%比例分配合伙财产和利润的要求,均遭拒绝。

为此,陶某找到陈-钢律师代理本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三方的全部合伙财产进行评估、清算,并按33.33%的比例退还合伙财产、分配利润(以法院清算结果为准)。

代理结果:

陈-钢律师接受本案陶某委托以后,首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为防止对方转移合伙财产,故申请法院对合伙经营的主体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虽然刚开始账户内资金不多,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该保全的银行账户内已经全部冻结了陶某要求保全的1000000万元。

刚开始的诉讼调解工作很难进行(对方只答应支付陶某60万元),但是经过陈-钢律师的多方努力和法院的调解,虽然对方不认可陶某当初投入的无形资产部分,并且认为陶某具有违约的行为,但是在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面前,在合伙财产均被采取强制措施之下,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最终,对方完全接受了陈-钢律师提出的101万元的调解方案,节省了诉讼成本,保全了合伙主体的继续经营,同时更是超出委托人陶某的心理预期,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切实保护了合伙人应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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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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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几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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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独资有几个股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独自出资设立的,所以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由个人享有公司的收益和承担债务。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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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融资吗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融资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进行融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融资的方法有: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 2、融资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 3、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等。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二条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二)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三)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四)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五)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六)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七)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八)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三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货款的融通; (九)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债务。 (十)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 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1.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2.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3.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4.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5.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企业法人破产债务清偿程序的圆满终结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法人破产债务清偿程序的圆满终结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法人破产债务清偿程序的圆满终结 企业法定代表人之破产清算偿债方案于破产财产分配全部完成之际宣告截止。 若破产债权人无法再提供任何可用于分配的财产,则由破产管理机构责令人民法院施加决定,终止破产后的所有程序。 在破产财产的最终分配工作结束之后,破产管理机构有责任实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破产财产分配总结报告, 同时提出关于结束破产程序的建议。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从收到破产管理机构结束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破产管理机构结束破产程序建议的裁决。 如裁决宣布结束,相关信息也需在法院内部进行公示。 除此之外,为了防范风险,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破产财产仍需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其次,依照下列次序依次赔偿: (一)破产人欠下的员工薪资、健康福利、伤残津贴及抚恤补贴等; (二)拖欠的应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是 (三)破产人应缴纳且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与所欠税务款项; 最后是根据普通破产债权的数额进行赔偿。 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之内的各项赔偿要求,同一清偿顺序的赔偿将按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股权转让的手续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手续有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定代表人签署、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 (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4、书。 (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5、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后的股东)决议。 (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1 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1 2、原营业正副本。

合伙企业能设立分公司吗

法律顾问律师49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企业能设立分公司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合伙企业不能设立分公司,但是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因为合伙企业本身不是公司,所以是不能设立分公司的。 2、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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