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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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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有什么呢?华律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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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减刑的补充规定主要是针对被判处刑罚的不同的期限来予以不同减刑时间和间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五条中强调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如有疑问,欢迎上华律网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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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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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意思是不得减刑吗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至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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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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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涉案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必备要素:本罪行所涉及到的核心权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类犯罪中,被侵犯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包括那些来自不正当渠道的非法获利。 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欺瞒手段获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犯罪主体,且其主观意识必须是直接且明确的故意为之。 若有关于诈骗罪如何判定的疑惑,敬请随时线上联系律师寻求帮助,我们必将竭力提供更加快捷、有效的解答服务。

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监外执行和缓刑哪不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 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 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 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构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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