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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父母关系需要去法院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9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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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亲生子女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关系,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所以断绝父母关系去法院是没用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断绝父母关系需要去法院吗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所以断绝父母关系去法院是没用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效吗

1、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

2、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你与父亲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

3、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

4、因此,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儿子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能够解除,父子关系怎么解除,是要分类进项考量的。如果是自然血亲,基于血缘关系就不能够解除的,不管是自己与父母之间的协议还是通过法律来解除,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不能解除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是拟制血亲或者是姻亲,也就是养子女、继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就能解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所以断绝父母关系去法院是没用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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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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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捡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捡来的孩子和养父母成立收养关系的有继承权。 捡来的孩子如果办理了收养登记,建立了收养关系,也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捡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法律上如何认定

欠款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欠款夫妻共同债务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请问,遗嘱人如何立遗嘱公正?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请问,遗嘱人如何立遗嘱公正?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遗嘱人如何立遗嘱公正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夫妻离婚男方的房子应该归谁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夫妻离婚男方的房子应该归谁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该房子属于男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那么当然属于男方所有。 如果该房子是夫妻共同购房付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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