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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可以管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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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外出工作的人越来越多,那么租房子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果发生房屋租赁方面的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可以管吗?华律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可以管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规定,合同签订地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地之一,如果与房东在房屋租赁合同方面发生纠纷,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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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如果与房东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话,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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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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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

法律顾问律师43秒前回复:

关于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 法律剖析方面,在日常生计中对于尚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主要会对承租方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提前支付租金和保证金,而缺乏租赁协议的保护措施,他们随时可能面临被房东驱逐出门的风险,并且押金以及租金也无法再行索回。 然而,若为承租人率先进入房屋并尚未支付租金和保证金,那么未签订租赁协议则会给出租方带来不良影响,因承租方可能会出现拖延支付租金的情况。 相应的法律依据可援引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之规定,租赁协议必须包含租用物品的具体描述、使用数目、用途说明、租赁时长、租金支付的时间段与方式、物品保养等多项条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间不能超出二十年。 若超过这个时间限制,超出的部分将视为无效。 租赁期结束后,双方可协商续订新的租赁协议,但需注意,从续订之日开始计算的约定租赁期限亦不得超越二十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若双方未能以书面形式记载相关事宜,未能确定租赁期限,便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租赁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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