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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工程合同的订立标准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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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今被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公平的保障签订合同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违约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合同当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不同的规定,那么,工程合同的订立标准有哪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程合同的订立标准有哪些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现行法律有效的答案和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我国和工程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工程合同的订立标准具体有哪些这一问题的相关司法规定了,如果对于工程合同订立标准的问题仍然还有觉得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及时咨询一下更加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的法律部门。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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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怎么订立
订立合同的形式
如何订立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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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能收取利息吗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工程垫资能收取利息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工程垫资能收取利息。 工程垫资可以收取利息,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如果建设单位要求垫资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为了占据竞争力,将承诺垫资施工作为业务承揽手段,建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载明垫资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并约定是全额垫资还是部分垫资以及垫资款支付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垫资款的利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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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种类

法律顾问律师59分钟前回复:

关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种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种类 根据建筑工程承包业务的特点,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五个主要类别:第一种,是平行承发包模式;第二种,是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第三种,是以设计或施工为核心的总分包模式;第四种,是由两个或以上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承包经营模式;最后一种,是CM模式。 CM的英文全称是ConstructionManagement,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并以此作为其专有名称。

关于无资质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处理策略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无资质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问题处理策略 未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实际施工人员(亦可称为挂靠施工人员)往往借助于已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以下简称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从而签订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被挂靠单位未能积极向发包方主张其应得的工程款项权利时,挂靠施工人员便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以期获得相关的工程款。 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法院通常会将被挂靠单位作为诉讼中的法定当事人予以追加。 其次,对于发包方所拖欠的工程款项部分,发包方需在其所欠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之间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因此在遵循上述法律规则前提下,此类合同规定的双方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以确保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和权益受保护。 关于潜在风险的提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应该被判定为无效:第一,承包方若未获取建筑行业的专业化资质或超越其已有的资质等级; 第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只能借用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来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以及第三,建设工程如果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开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结果无效的话,据此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也同样无效。 此外,若承包商通过转包、违法分包等方式与其他人缔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该被视为无效合同。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几项基本要求:,应有一支具备适应开展科学和职业发展所需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以及工程地震学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其次,该机构应拥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所必需的技术实施条件; 最后,对相关地震安全性评估科技研究给予国家层面的鼓励及支持,推广并使用业界最先进的科研成果,以此提升地震安全性评估科技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在此次我们给予风险提示,特别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估机构以其他任何地震安全性评估机构之名承办此类业务,尤须警惕以免地震安全性评估机构以自身名义允许第三方单位以此名义承办同类型的地震安全性评估业务,以此确保行业规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不具有资质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挂靠行为: (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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