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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班主任有责任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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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的建设,我国对于人才的培养以及教育即使在全世界也是非常庞大的一个系统,但是同时学生人数以及学校的增加也导致了学校内部发生问题的情况不断增多,那么学生在学校受伤班主任有责任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学生在学校受伤班主任有没有责任

要看年龄大于还是小于十岁,以及课上还是课间,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班主任只要是职务行为一般不负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实际上一般情况而言,只要学生的受伤,并不是由老师的体罚所导致的,那么一般班主任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学生的受伤与学校本身的管理或者设施有关也并不会影响到班主任,如果情况比较特殊的可以咨询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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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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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先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的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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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律师18分钟前回复:

您好,买到过期商品,一般可以要求三倍的赔偿,如果购买的是食品过期,则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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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的内容中是否包含违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不一定要违法,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加害行为。 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2)主观过错。 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3)损害事实。 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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