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证据 > 证据审查 > 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1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的,证据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而证据需要经法院的核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认定为证据,而非法收集的证据是不承认的,那么怎样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广义说认为,刑事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收集方法及证据的形式这三个方面中至少有一项是不合法的。据此,非法证据应包括以下类型:

1、取得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取证主体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取证资格的人员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按照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收集、获取证据的主体限于法定司法人员,具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其他主体皆不具有取证主体资格,其所获取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二是本身具备取证主体资格,但因违背回避制度、管辖制度等规定取证而成为不合法主体。这种情形下,虽然参与调查取证的侦查、检察人员等本为合法的取证权主体,但符合回避或无管辖权的条件,对该案件已无合法的调查取证的权利,为无取证权而取证。

2、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据形式不合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所获证据不在《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形式之内;二是所获证据在形式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要求。例如,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但是没有鉴定人签字、盖章等。

3、取得方法不合法的证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取证方法违法,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取证手段或取证程序违法,即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获取之证据。二是以“非法定侦查手段”取证,指的是侦查机关以法律未明文授权之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其特征是法律无此规定但仍依此取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类型包括三类,分别是取得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和取得方法不合法的证据。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非法证据怎么认定
非法证据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引用法条: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十六条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
  • 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哪些条件

    2024-01-152168 人看过

    刑事审判中据以定案的事实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何正确把握及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哪些条件?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 刑事证据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48675 人,获好评率 100%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 2024法院质证后是什么程序

    2024-01-150 人看过

    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直接的作用,所以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而案件的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候,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法院质证后有怎样的么程序?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2024-01-152835 人看过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打官司的时候要求的就是证据,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当事人拿出来的证据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就比如说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还有一种就是本证与反证。那么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应该怎么区分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

  • 同时存在的多个证据时应以哪个为准

    2024-01-15313 人看过

    诉讼案件中证据非常的重要,而一些人靠自己的努力找了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的作用并不同,一些人就担心其效果发挥不出来,不确定哪个证据适合使用,同时存在的多个证据时应以哪个为准?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在证据目录要按照证明目的分组,编制

  • 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

    2024-01-15129 人看过

    【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立双方都需要有能充分证明自己所认定事实的证据。传闻证据是证据的一种类型,但最近小编听说传闻证据有排除规则。那么,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传闻证据的知识介绍,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 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的处理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对实物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关于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 一般应这样处理非法证据: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关于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如何的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逼供取得的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关于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发现非法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调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对非法证据发现后核实办法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鉴定意见有这些情形不作为定案根据: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等等。关于鉴定意见有哪些情形不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 口供材料移送完整性的审查。口供获取合法性的审查。口供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应审查口供内容是否符合案件客观事实,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作出有罪供述,评估口供内容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合理性。关于口供真真假假,应审查哪些关键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传来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的,可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那么对于传来证据是否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赵仁山律师21分钟前回复: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刑事证据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

我被冤枉偷钱了怎么办

李婷律师21分钟前回复:

您好 报警处理

刑事危险驾驶罪怎么量刑处罚,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罚金两部分。 1、拘役在一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 2、罚金则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重緍罪几年牢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23分钟前回复:

您好,建议您说明详细情况。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