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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拆迁维权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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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房屋拆迁的时候,有些人已经跟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在跟对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自己又发现当初对方给的补偿自己太吃亏了,如果继续按照这份协议下去的话自己会觉得不公平而想要进行维权。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知识。

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拆迁维权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再想要进行维权的话,对于拆迁户来说是会比较吃亏的,维权的成功率也不大,如果要维权就不要去签订补偿协议。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了还需要进行拆迁维权的话不清楚相关知识,想要详细了解的你可以在线与华律网律师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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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修建房子该如何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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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修建房子该如何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征地赔偿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赔偿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地赔偿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是主要的赔偿项目。 这些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具体计算时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此外,被征地农民还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这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具体实施征地赔偿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进行公告,并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征地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应该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和政策来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牡丹江改造房屋该怎样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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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改造房屋该怎样给补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核心部分,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公平市场价值。 评估时会考虑房屋的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 2、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费用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用于商业或生产目的,并因此次征收而遭受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经营情况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补偿项目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些补助和奖励旨在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并会公告在征收范围内。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征收人仔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并积极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法律维权。

平凉改造房屋怎么样给补偿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平凉改造房屋怎么样给补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价值补偿:这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后的货币补偿。 这部分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1 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设备迁移费等,这些费用也是拆迁补偿的一部分。 2 临时安置补偿:对于因拆迁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的情况,拆迁方应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弥补被拆迁人的临时居住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拆迁导致了被拆迁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拆迁方应对此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他相关补助和奖励:这可能包括提前签约的奖励、过渡期的生活补助等,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应由当地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来决定。 在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时,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方直接将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让他们自行购房。 而产权调换则是拆迁方用新的建筑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旧房进行交换。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来确定。 因此,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河南省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河南省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河南省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针对土地承包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乡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广大农民提供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样本,并且要保证对全乡镇土地流转状况进行全面且完备的档案整理工作,确保所有纪录清晰明了,便于检索查阅,确保档案保存环境安全可靠, 同时也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关于互换、转让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乡镇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县(市、区)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疑难杂症,采取补偿性措施予以调解和仲裁; 同时,为了实现高效运作,这类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在同级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需加大对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力度,如若发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流转土地行为,都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从而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应尊重法律、法规,保持土地资源的合理性开发与可持续发展,不得擅自违反法律规定而使用承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活动。 国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土地投入,致力于提升土地肥力,显著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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