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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因自己购买且装修好的房屋为不能随意买卖的经济适用房,王先生认为卖家和中介公司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将李女士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诉称:2004年12月6日,被告李女士以442673元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西山枫林17号楼某单元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6年6月21日,被告李女士与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独家代理出售房屋协议》,将该房屋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出售。
2006年9月14日,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购买位于石景山区西山枫林17号楼某单元房屋,房屋面积119.488平方米,总价款为715000元。王先生支付房屋全款,并花费装修费70866元。
2007年8月,被告李女士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后李女士将**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终审判决两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2008年11月25日,被告李女士以排除妨碍纠纷起诉王先生腾退房屋。
王先生认为,由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自己与王女士之间的委托代理购房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715000元,并偿付王先生付款日至被告返还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王先生装修损失7086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近日,石景山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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