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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以什么名义报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1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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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股东可以以什么名义报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股东可以以什么名义报案

1、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因股东权益受损提起的诉讼有哪些

1、撤销会议决议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提起撤销会议决议之诉,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果股东不愿意或者不能提供担保,该诉讼就不能被受理。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类诉讼中,被告为公司,公司说明的理由是否正当,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审查。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我们就需要做好详细的了解,才能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当我们遇到的时候就知道应该以什么名义进行报案,才能维护好自身或者是公司的利益,希望本文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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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股东的股权及股东权益有哪些
股东权益诉讼
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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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破产法么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破产法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适用。 因为《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所以适用《企业破产法》。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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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股东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倒闭股东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倒闭股东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监事要担风险吗

周炜律师22分钟前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监事承担的责任及义务有: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没有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分红协议模板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东分红协议模板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股东分红协议模板内容如下: 1、一般先对设立公司的目的、协议背景进行简要描述,彰显各方的合作意愿及目的; 2、协议中应详细列明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还应根据各方协商谈判的结果确定今后公司的分红机制,分红机制一般约定为各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当然,实践中还存在着更多的分红机制,比如说各方另行商定分红比例,或采用全员分红等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分红方式; 4、另外,股东退出机制也建议在协议中一并约定,除法定退出机制外,各股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还可以采用约定股权回购制度、对赌协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 5、同时,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法的保障,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以便后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的确定,同时也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有力证据; 6、为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议,其中还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合同条款,且建议各位将公司设立的每一步骤、所需时间及办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明确成表,作为协议附件。

公司股权能进行拍卖吗

法律顾问律师5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股权能进行拍卖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可以拍卖。 1、公司股权可以进行拍卖。 因为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具体表现为股份,股权也可以依法转让。 拍卖是转让的一种方式,可以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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