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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8 2993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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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指公司成立所必须进行的一系列包括认缴资本、订立公司章程、登记注册行为的过程。其程序比任何形式的公司设立程序要复杂与严格。那么,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发起人自己认足,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本。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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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足股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即在确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及总股本数,每一股份的金额后,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许诺自己将要认购的股份数,并且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总额及股款总额等于公司要发行的总股份及总资本额。否则,发起设立的形式不能成立。

(2)缴纳股款。《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股款。不可以分期缴纳。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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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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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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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3、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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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与重组上市的区别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IPO与重组上市的区别有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IPO与重组上市的区别:企业不仅可以通过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还可以通过重组上市。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公司不能作为重组上市的目标,金融风险投资企业不允许通过重组上市。 重组上市在发行条件和审计要求上等同于IPO。 IPO重组上市的优势在于股权稀释率低,上市操作流程明确。 与IPO相比,重组上市的优势在于审计周期相对较短。 此外,重组上市对重组方的门槛较高,重组方只有具备相当大的盈利能力,才能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我想咨询股权赠与问题

张严严律师31分钟前回复:

您好

法人代表是否要承担债务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法人代表是否要承担债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规定 关于我国对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与要求:,针对股份转让活动的发生场地有限制,仅允许股东在法规明确确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相应的转让行为或是遵循国务院制定的其它途径予以实施。 其次,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转让同样设有相应的限制措施,即在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之后的第一个整年时间之内,发起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事项。 至于已经公开发行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股份,则需在公司股票实现上市交易后的首个整年时间内保持不可转让状态。 再次,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约束,这些精英职位的人士需要向公司上报其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及变化情况,并将在服务员工期内每年转让的股票份额限制于自身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一左右; 同时,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满一年后,他们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便不得再进行转让。 此外,在上述人士离职后的六个月之内,他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旧处于禁止转让的范畴,由此保障了公司资产的稳定。 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与运营计划,通过制定章程对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层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情况加以更多的限定与规范,以此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控。 因此,在此类规定下,作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便意味着他们必须履行章程中的义务,而无法随意地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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