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证据 > 证据收集 > 刑事证据的收集

刑事证据的收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3 2990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收集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律师等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的主体,通过侦查或调查,依法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有特定内容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有关司法机关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而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去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情况,并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或笔录、绘图、摄影等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和妥善保存的活动。

华律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的第二节至第七节的有关条款,还对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各种方式作了程序上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侦查人员要严格遵守,而且其他有权收集证据的人员在调查证据时也应参照执行。 否则就是违法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收集证据应把握以下几点: 1.证据收集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收集证据,除此以外的其他机关无权收集证据。 2.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与程序进行。虽然我国并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仍然是对非法取证作了禁止性的刚性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非法收集证据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三十六 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 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l月19日) 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兢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
  • 强奸罪没有第一现场证据怎么才能入罪

    2024-04-16175 人看过

    若并无充分确凿之证据来依法认定强奸行为,此等情形须由公安机关开展适当的补充侦查。倘若公安机关在充分扩展调查之后,再度呈交给检察机关,经其严格审查并作出合理决定,即可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刑事证据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48659 人,获好评率 100%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 离婚案件证据材料有哪些

    2024-04-1232013 人看过

    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离婚案件的证据材料包含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离婚案件如何收集证据?

    2024-04-1231278 人看过

    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离婚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样,在诉讼中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积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很多人身陷离婚泥潭时,往往感性多于理性。而且离婚牵涉感情、财产、孩子的抚养等种种

  • 离婚案件应当准备和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2024-04-0929404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离婚案件是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发生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民事诉讼程

  • 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2024-04-0929298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关于刑事案件证据分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 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同时对其进行查证,证明其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录音不是不可以作为证据,而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只有录音一个证据是不行的,因为录音的技术问题并不复杂,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需要其他的证据如书证、人证等相互佐证。关于什么样的录音无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夫妻一方想离婚收集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过错,比如若是出轨的,可以收集其聊天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后不用领取离婚证。关于夫妻一方想离婚怎样收集证据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如果经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确有该情形的,则应提出纠正意见,如果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责。关于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关于公诉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后,法庭仍有疑问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 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比如不能在他人房子私自窃听设备,用来窃听录音的。关于手机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证据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

入户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关于入户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入户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犯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但是入户盗窃不要求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主观目的为以故意盗窃公私财物的目的入户。 客观行为要求行为人以盗窃公私财物的目的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被一个十二岁的人造谣,我如果报警,

你好,可以报警这是你的权利。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