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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人把车强行抢走犯法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40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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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借贷的时候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而很多借款人是没有担保能力的,所以很多借款人会以民间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那么担保公司的人把车强行抢走犯法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公司的人把车强行抢走犯法吗

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如果债务人不还款担保公司将车抢走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担保公司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是强行抢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担保公司的人把车强行抢走是不是犯法”问题进行的解答,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如果债务人不还款担保公司将车抢走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担保公司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是强行抢车。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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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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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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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3500元不还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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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欠3500元不还时效是多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 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约定的到期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为三年。 2、如果在三年中,存在使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则将超出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欠条出具日开始,也是三年的时效,同上,也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重新计算。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别人信用卡欠的钱很久没还,把我写成联系人有影响没

法律顾问律师4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别人信用卡欠的钱很久没还,把我写成联系人有影响没 没影响。 很多银行是不会去核实紧急联系人的,只要持卡人在办卡的时候填上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就可以了,至于对方是否知情,银行并不会去核实。 毕竟,对很多银行来说,紧急联系人的作用并没有那么重要,只要持卡人用卡记录良好,没有欠款,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就派不上用场。 于是,很多人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莫名其妙被紧急联系人了。 不过,大家别慌,大家只是紧急联系人,不是担保人。 紧急联系人对银行来说,只是一种联系方式,不会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的。 紧急联系人的作用是,当银行联系不上持卡人的时候,比如说,持卡人换了手机号、搬家、手机停机等等,银行就会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第三方公司才会通过联系紧急联系人的方式来找到持卡人。

连带债务责任的内部效力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6分钟前回复:

关于连带债务责任的内部效力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表现如下: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超出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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