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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为了切实做好理赔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国家赔偿法》,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受理理赔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七规定;
2.赔偿申请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依法确认,并符合国家赔偿范围;
4.赔偿请求应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的,限期补正后再予受理。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违法行为未得到确认需要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同意,指定有关部门查证,并告知申请人待查证后再答复是否予以受理。
三、查证违法行为,由局办公室办理,原办案部门配合;涉及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查证部门查证后应写出违法行为是否属实的书面报告,关局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然后按本程序的第二条第1、2项分别处理。
查证确认工作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疑难案件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对已受理的赔偿案件,负责审查、核实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证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收集。
五、我局承担赔偿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教育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或者是受我局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行为主体有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行为;
3.行为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并造成损害;
4.行为主体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六、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案件,在收集下列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1.侵犯财产的基本情况;
共2页:
2.涉及财产处罚、征收、摊派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法律文书、单据或其他凭证;
3.已损坏、灭失、变更的财产的价格证明等证据。价格证明应是有关部门评估中鉴定所作的证明。
4.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情况及其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5.其他有关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七、经审理认为符合赔偿规定的,拟定赔偿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具体赔偿时可视情节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应作出《赔偿决定书》。
协议书和决定书均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作出,由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机关的印章,一式四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随卷,一份送市财政局,一份报送备案机关。
八、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本程序第五条规定的,应拟定《不予赔偿决定书》,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不予赔偿决定书》以赔偿义务机关名义作出,由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机关的印章,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随卷,一份送备案机关。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赔偿,另外一种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由于行政机关非法侵害公民权益,受侵害人向义务机关提出的一种补偿,那么行政赔偿权属于债权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受害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除具有行政诉讼一般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终止征收补偿协议,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损失计算赔偿。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
推迟交房3个月业主可以索赔。交房的时间规定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日期,未如期交付使用属于违约行为,业主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关于推迟交房3个月业主是否可以索赔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包括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关于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谁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在当事人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具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是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受害人的损害的,则复议机关要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关于复议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迫赔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关于行政追偿的主体是谁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行政机关吊销任职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关于行政机关吊销任职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赔偿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是: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关于行政赔偿财产损失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行政赔偿调解范围: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关于行政赔偿调解范围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