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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不同地方和相同的地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34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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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之后对于进行伤残评定或者伤情鉴定,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对着两种情况没有清楚的了解,不知道两者之间有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其实在法律上肯定有不同之处,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不同地方和相同的地方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3、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5、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两者之间的不同点都清楚了吧,并且本文还为大家介绍了相关的相同点,这也是需要大家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理解在法律上的规定,希望本文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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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车损怎样赔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全责方车损怎样赔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 2、汽车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全责方先用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维修费用,当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 3、如果维修费用超出所购买的保额后,需由全责方承担; 4、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

法律顾问律师43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 若涉案当事人以交通事故案件为由向贵院提交诉讼申请,诉讼相关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值得注意的是,此费用也应由原告方预先支付。 依据我过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当争议以部分胜利、部分失败告终时,贵院会遵循案件具体因素来决定双方各自合理分担的诉讼费用数量。

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如何确定?

法律顾问律师49分钟前回复:

关于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如何确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需要: 1、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由哪一个部门进行?

法律顾问律师56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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