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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被监视居住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19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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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这种措施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为了保证监视居住不会发生危险的情况,所谓监视居住的人员一般是,需要进行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会被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后还会坐牢吗

监视居住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坐牢

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所谓强制措施只是一种侦查手段,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窜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关到看守所里也好还是在家里监视也好,只是视案件情况而轻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

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侦查侦查,也就是你有没有犯罪还在"查",你现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审查起诉以后就叫被告人,这两个阶段公检法都只能称你"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决下来,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是否坐牢要取决于你是否犯罪,证据是否够定罪。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监视居住一般来说具有相应的条件,比如说必须是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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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决定书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特邀律师:
董译中 18601311672

董译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城律协刑事研究会委员擅长:1、各类刑事辩护、控告、风险防范等刑事业务以及重大敏感的刑民结合案件;2、人身损害赔偿(重大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法律业务;3、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尽职调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公司相关法律业务。董律师先后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等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成功参与代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部分工作业绩展示: 一;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常年法律顾问 三;国家电网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四;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五;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六;某科技类上市公司高管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七;某行业知名公司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取保侯审 八;某理财公司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九;代理某国有保险公司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案件,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 十;代理北京丰台某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为伤者争取到数百万赔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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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豹律师,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会会长,全国不动产征收法律在线首席律师。  马豹律师具有极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就职律师行业多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等领域法律业务,并对此类案件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解决众多当事人的法律难题,办案经验丰富。  马豹律师办案过程条理清晰,庭审手段均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获得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  马豹律师法律功底深厚,执业多年,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诉讼、行政诉讼、房产纠纷、集团诉讼、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房屋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组、债权纠纷等等。  多年来,马豹律师办理了大量有关房地产业主维权,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案件,帮助了大量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众多案件中,有多个案件涉案房产土地面积巨大、涉案金额过亿,其中不乏有全国性影响力的经典案例,被众多国内外知名媒体报道。  同时,马豹律师担任了国内外数百家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质量上精益求精、不断超越自己,法律服务模式上推陈出新、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在业界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其提出的“聆听、聚焦、满足、超越”的法律服务理念在国内独树一帜,深得客户赞誉。  个人荣誉  2013年,马豹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加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研讨会,提出将征收补偿原则由“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修改为“土地被征收后的用途”;  2014年,马豹律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修改;  2016年,马豹律师办理的拆迁案件被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  2017年,马豹律师被北京市法律服务中心评为优秀法律工作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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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衍桥律师,北京市盈科律所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组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京朝阳法院特邀调解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专家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律师说法案例集》副主编,央视和法律卫视节目特邀嘉宾律师,办理的案件多次被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普法。撰写的《公司企业合规管理运行与控制》、《律师尽职调查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效力浅析》、《企业法人与罪犯的距离》、《侵占公司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多文章被业内广泛适用并出版。撰写的《刑事案件与办案机关沟内容探讨》、《浅析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时间》、《如何把握刑事案件黄金37天》等文章被业内多家平台转载。  专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犯罪案件。对公司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办理并胜诉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件被北京市某法院作为全院教学案例推广。  刑事案件擅长分析案件痛点,有充分的与办案机关沟通经验。取保候审成功率高。代理多起无罪辩护、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事效率极高,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安排会见工作。  曲律师多年企业财务工作及律所刑事部门的工作经验,在刑事、公司财务交叉的刑民案件处理中显出独特优势。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投融资企业、银行、文化娱乐业、矿山企业、大型电商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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