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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能否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6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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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延长节日假期后,比较充足的旅游时间使得旅游旺季外出旅游的人较多,这极大地缓解了人们平时的工作生活压力。但因为人们都喜欢到热点景区去,从而使得这些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和各类服务因供不应求而出现瑕疵或疏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对于服务不满意的能否不经过协商直接解除旅游合同呢 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旅游者能否单方解除旅游合同

游客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订立的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需要知道旅行社并不是万能的,旅游途中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这是不可预料的,游客单方面解除协议是不合法也不太推荐的,即使是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提供住宿,游客也可以为了旅游心情着想忍耐一下并在当地取证一切等回来之后再向相关部门投诉,想必法律一定会给游客一个公正的答复。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的建议咨询下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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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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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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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购销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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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购销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解决购销合同争议的方法有以下这些: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相关延伸】 问:合同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 一般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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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约定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否同时约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赔偿损失和违约金能同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小型及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规遵循及注意事项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小型及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法规遵循及注意事项 小型微型公共汽车租赁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行事:,应明晰展示服务类别、租赁手续及流程,包括租赁车型种类、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让机制以及客户服务及质量监管电话等必要信息; 其次,应根据合同条款向承租者交付租赁的小型微型公共汽车,在此过程中,租赁车型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上路标准, 同时保持其内部设施设备功能完备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外观及内饰亦需清洁无损; 此外,保持每辆租赁车上配有机动车行驶证件,以及,依据国家现行法规及标准对租赁的小型微型公共汽车进行定期检验和保养,确保其各项技术指标表现优秀; 最后,构建有效的救援服务系统,当租赁期内小型微型公共汽车发生故障或意外事故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救援援助及免费替换车辆服务; 另外,建立健全租赁经营管理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各类租赁经营资料,按规定定期上报相关数据信息; 最后,如果涉及到分时租赁运营业务的话,务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计量里程和计时,对于收到的押金和预先付款,也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 请注意,小型微型公共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不能附带提供驾驶员劳务。

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依法成立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当基金份额或股权设定质押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股权设定了质押,则此种质押权自股权完成登记之时起生效;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质押权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登记手续时起生效。 在成立了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之后,不得再进行转让,除非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共识并予以批准。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质人通过出售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获得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这部分资金存入到专门账户中供债权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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