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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18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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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门在外月收入过低的上班族们来说,经济适用房是他们首选的房型。经济适用房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允许上市交易的。交易的类型有买卖、出租、赠与等。那么,你知道出租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出租经济适用房缴纳费用的规定有哪些?下面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出租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出租经济适用房应缴纳哪些费用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在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务必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以免出现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其他的情况,可以随时和我们相关的专业律师进行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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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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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内仍然有效。关于租房钱给了合同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把一个大房子,分成5个小房间出租是隔断房吗

安治国律师团队8分钟前回复:

您好,大房子隔成许多小间出租在大部分地区违法,使用隔墙将房屋隔开后出租的做法,很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建设安全,甚至会违反房屋的使用性质,这样就是违建,因此不可以隔断后出租。

买卖房屋的中介费多少?由哪方出

周丽律师10分钟前回复:

你好,2 买卖房屋的中介费支付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谁更急于完成交易等。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能愿意承担全部或部分中介费用,尤其是在卖方急于出售房产时。 此外,法律上并没有严格限制中介费的支付方,通常中介费的支付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房屋租赁期间,业主出售房屋是否还能继续租赁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屋租赁期间,业主出售房屋是否还能继续租赁 在租金收取期间,业主即便对所持房产进行买卖交易,亦无碍于租赁合同的持续执行。 关于租赁标的之所有权在租用期内的变动,将不会影响到租赁契约的有效性。 若出租者决定出售所租赁物业,其应于出售前的合理期间内通告承租方,让其有同等条件参与优先购买。 此外,在出租过程中,如果业主需出售房产,务必提前向承租方发出通知。 倘若他人购得房产后,租户不愿再续租,可以通过与业主沟通来解除租赁关系;但若承租方仍愿持续租用,新的业主便需依照承租方与此前业主所订立的租赁协议,在原有合同期限内把房屋继续出租给租户使用,此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若新业主拒绝将该物业再出租给承租方,那么他便须承担解约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业主计划出售房产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且未向承租人说明,则承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业主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请求撤销原业主和新业主之间签署的购房合同。

产权证明是什么意思?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产权证明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就是产权证明。 开具房屋产权证明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到本地房管局进行房产查档,缴纳查询费后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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