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买卖 >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谁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谁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86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各地实施的购房政策,导致有些人有钱却买不到房屋,为了能够买到房子就会去借用别人的名字来买房。但是之后却会因房屋产权的问题而产生了相应的争议,那么,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谁?华律网江苏律师为你仔细讲解了解下实际情况。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属于谁?实际出资人。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原则,即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并摒弃了德国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意味着如果支撑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或者基础关系不成立或被撤销,则物权变动也相应的无效或被撤销。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因此,不动产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形态的证明,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效力。其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主要是保护不动产登记人及真实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产权证书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即实际权利的状况,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真实。对外而言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而在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之间,应探求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确认真正权利人。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我国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对于普通商品房,除了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外,实际购买人如能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合意并已实际出资,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有效。但借名买房多数情况下以违反、规避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为前提,结合实践中法院相关审判观点,对几种特殊性质住房予以分析:

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借名人违反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43条规定,不得借名购买经适房。

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观点认为:虽然该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经适房是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做出的重大举措,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真正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受益,因而对其购买、转让条件做了严格限制。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扰乱了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侵犯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平等机会购买和获得房屋的权利,同时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违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初衷,因此构成《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六条也明文规定:“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2、违反“限购”、“禁购”政策借名买房

对于违反“限购令”、“禁购令”的借名买房合同效力,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肯定说认为,限购令政策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否定说则认为间接借名行为违反政策而无效。

3、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买房

规避信贷政策是否违反《合同法》52条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关键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

4、借名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房、团购房

此类合同是实际出资人为享受他人因该买房资格带来的各种优惠和经济利益,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单位的自建房、集资房、团购房等与与纯粹商品房相比,存在价格、物业管理多方面优势,此类借名买房背后实际处分的是基于其能够买到单位团购房的特殊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单位基于职工的工龄、职称以及各方面条件给予职工的一种单位福利,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主观上并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5、房改房

对于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一般认为是国家或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补偿,而非政策性保障住房,在双方自愿,且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及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69号令)第5条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有效。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属于谁?借别人名字买房之前必须要好好想清楚,最好是能够签订一份协议,保证购买到的房屋不会与他人争夺。借别人名字买房的时候你不清楚相关的规定或是内容,想要争取权益的人可以找华律网律师进行询问。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4808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借名买房房价上涨好友反悔 法院判实际出资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借名就医的风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 男的婚前买了套房,和女性结婚后,影响女性首套房的资格吗

    2024-04-18183 人看过

    所谓“二套房”,系指根据借款人及其家庭整体状况评定的,其中借款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当地平均居住水平更为宽裕,因而在此情形下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所购得之房产。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安置房算首套房吗

    2024-04-16195 人看过

    如果安置房还没有发放房产证,那么它就不会影响首套房政策。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安置房的资格去购买商品房,并享受首套房政策,如较低的贷款利率和较少的房产税。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 买房遭遇精装修陷阱应该怎么办

    2024-04-16275 人看过

    目前很多房屋都是以精装修的方式出售,等于购房者买了之后就可以直接入住了,不需要再去花钱装修。但精装修并不一定是好事,反而可能会存在着陷阱等。那么,买房遭遇精装修陷阱应该怎么办?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收楼发现装修问题怎么处理

    2024-04-161493 人看过

    开发商交房后,业主对房屋进行验收是非常有必要的,验收房屋只要验收的是房屋的质量、各项技术数据、面积等的项目,如果在验收的过程中发现装修有问题的,那么收楼发现装修问题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购买精装修房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4-04-16876 人看过

    有些业主买的房子并不是毛坯房,而是精装房。随着精装修楼盘数量的逐步增加,购买精装修房屋的人也随之增加,精装房一收房就能够入住了,但由于房子装修过的关系,很多问题都会掩盖了,因此在装修的时候要能好好留意。那么,验收带装修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华

  • 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请条件:单身申请自住型商品房年龄须满二十五周岁;连续五年以上的本市社保缴纳;非本市户口家庭需要提供暂住证;本市户口家庭名下不得超过二套住房。关于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请条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是10日内。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关于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有多久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房屋面积误差是由专门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测量鉴定后来判定。房屋面积存在误差的处理方式: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实际面积结算。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由谁判定房屋面积存在误差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商品房预售方的资格是: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关于商品房预售方的资格是如何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子,在续期后,能进行买卖。虽然土地使用权有期限,但是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没有毁坏,就归所有权人所有,可以进行买卖;而土地只是使用权,到期之后,需要续期。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子还能买卖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期房可以转卖,预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的,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关于期房可以转卖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商品房一物二卖是违法的。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关于​商品房一物二卖是违法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本溪改造房屋维权程序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本溪改造房屋维权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你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你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应载明你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同时,你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征收决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行政机关会向你发送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不受理,行政机关会向你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能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则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 如果调解不成功或未进行调解,则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如果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4、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酒泉改造房屋怎样计算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酒泉改造房屋怎样计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拆迁赔偿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赔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并会公告在征收范围内。 此外,被征收人还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征收人仔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并积极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拆迁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仅凭买卖合同便可出售房屋吗?

法律顾问律师58分钟前回复:

关于仅凭买卖合同便可出售房屋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仅凭买卖合同便可出售房屋吗 倘若房产仅存在买卖合同,那么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变卖的。 中国政府严格执行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在达成房产买卖合同之后但在获得房屋产权证书前这一段时间内,购房者尚未真正获取该住房的所有权资格,因此他们也并无权利对这套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动。 这一点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注销等事项,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 针对动产的权利设立及转让方面,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交付手续。 而后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又进一步强调,不动产物权在经过法定程序完成登记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反之,若未能按规定进行登记,则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益,但除此之外,法律会另外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值得指出的是,某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无需经过登记即可生效。

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楼盘,已经售罄并且交房,但是因为土地抵押无法办房产证抵押不应该失效了吗?

开发商土地证被抵押不影响办理房产证的,但是土地使用权证是需要开发商将土地抵押的欠款还清,撤销抵押后,才可以办理的。在开发商未撤销土地证抵押的,购房业主是办理不出土地使用权证。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