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全文 > 劳动纠纷二审开庭吗

劳动纠纷二审开庭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5 176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加班等问题产生了纠纷,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有些人会找法律诉讼的途径。但是劳动纠纷在一审判决的时候自己对结果不太满意,那么,劳动纠纷二审开庭吗?华律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劳动纠纷二审开庭吗

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09)官民一初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报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告于2008年1月28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公司成立后,被告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到该公司参与管理工作,但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出领取工资的请求。2009年6月,被告离开原告后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经审理后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20250元、双倍工资16500元、经济补偿金2250元并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工作证系原告发出,虽原告认为系被告利用公司股东身份私自制作,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也无证据证实某某系原告的股东,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及工资,因原告未举证证实,故应认定双方在2008年1月28日至2009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则参照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1000元予以认定。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及发放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12个月的工资收入12000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1000元。对于经济补偿金,因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至2009年6月在原告处工作,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因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及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1、解除原告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之间事实劳动关系;

2、由原告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被告某某12个月的工资12000元(1000元/月×12月);三、由原告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某某工作期间的11个月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月×11个月);四、由原告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某某经济补偿金1500元(1000元×1.5个月)”。

一审判决宣判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一审判决仅凭《后勤主管工作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显失法律的公允性及严肃性。被上诉人无法证明该工作证系上诉人发出,故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并非劳动者,而是上诉人的股东,其有机会和条件制作该工作牌;

2、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其工作时间、工资,一审判决进行推定没有事实依据。如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其长达两年没有领取任何工资,明显违背常理;

3、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中心接受委托的时间为星期六,与其工作时间不一致,鉴定应有鉴定人员的签名,但该中心作出的鉴定书中却是鉴定人员的盖章,且鉴定人不具备鉴定的技术资质及鉴定能力。

被上诉人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中,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其员工,参与上诉人的管理是错误的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争议事实,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实际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部分事务的管理,其持有公司公章,具体负责工作证的办理。为证明该主张,上诉人重申了一审中提交的公司登记卡片、股东发起人名录、书证两份、股权确认协议、收条等。被上诉人则认为其并非公司股东,上诉人提交的书证已经鉴定并非被上诉人本人签字,而公司登记卡片、股东发起人名录等恰好证明了被上诉人并非公司股东。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作证已经证明了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员工。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参与公司管理,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基于股东身份,但上诉人提交的公司登记卡片、股东发起人名录等并未载明被上诉人系股东。而有被上诉人签字的两份书证,经一审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书证中的签字并非被上诉人本人所签,上诉人认为该的鉴定程序及内容均有不当,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系其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作证中有上诉人的签章,结合被上诉人确实在上诉人处参与部分管理,从事具体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解除?如解除,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

3、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09年6月13日离开上诉人处,并以上诉人未支付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的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因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工作起止时间及月工资数额,故本院对被上诉人认为其2008年1月28日至2009年6月13日在上诉人处工作,月工资为1000元的主张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据此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1000元/月×1.5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于2008年1月28日至2009年6月13日在上诉人处工作,现上诉人未按时足额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故应当予以补发。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十二个月的工资共计12000元,被上诉人对此并未提出上诉,系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一审该项判决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1月28日建立劳动关系后,其应在一个月内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1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1000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昆明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XX

审 判 员:XX

代理审判员:XX

年月日

书 记 员:XXX

劳动纠纷二审开庭吗?劳动纠纷上诉到二审,如果二审之前双方没有调解或是撤诉,往往会开庭审理,建议在劳动纠纷中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来给自己打官司。对于劳动纠纷二审开庭的内容,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常见的劳动纠纷有哪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该怎么办
试用期劳动纠纷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
  • 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关于醉驾法律流程有什么?

    2024-04-1997 人看过

    关于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关于醉驾法律流程有什么?的问题,具体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醉驾收监服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48659 人,获好评率 100%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 民事诉讼起诉装修公司的诉状怎么写

    2024-04-165320 人看过

    不少业主在装修的时候都会委托给专业的装修公司,它们能够帮助你处理好所有的事情,但有些人却遇到了装修公司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到最终需要去起诉它们,那么,民事诉讼起诉装修公司的诉状怎么写?在生活中出现这样子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 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合伙企业

    2024-04-15168 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选择合伙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合伙债务问题,有时会因为合伙债务发生纠纷,有时甚至为了纠纷向法院进行起诉,那么债权人能否单独起诉合伙企业?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 合伙纠纷诉讼需清算吗

    2024-04-15180 人看过

    很多的年轻人在创业的时候都会采取合伙创业,这种虽然说可以快速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面解决了资金上的短缺问题但是也会产生一些纠纷,那么对于合伙纠纷在诉讼的时候是否需要清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公租房纠纷能立案吗

    2024-04-12762 人看过

    我国推出的保障性住房有很多,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性住房等,而申请保障性住房是需要满足比较多条件的,而取得保障性住房后,取得人需要遵守比较多的规定,那么公租房纠纷能立案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本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其它组织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主要说明查询用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询。关于怎么查自己有没有案底 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

  • ​在我国,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关于卖淫嫖娼处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一般是刑事案件,才留下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

  •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关于公共安全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网恋时自愿给予对方财物的,属于自愿赠与,警察一般不会管。如果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警察会管,因为对方已经涉嫌诈骗。 关于网恋自愿给钱警方管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殴打孕妇导致流产的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关于殴打孕妇导致流产会怎么判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刑罚中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关于刑罚中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

交通事故包庇罪最轻怎么判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包庇罪最轻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包庇罪最轻判管制。 管制是一种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的量刑种类。 一般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敲诈我,逼我找我要钱

陈敏律师14分钟前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描述的信息过于简略,无法深入分析,建议点击陈律师头像选择专项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假药和劣药的范围由《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 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 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