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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59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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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的过程中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取得标。如果相关部门在投标的过程中发现一些违规行为的一般应当没收其保证金并且应当除以相应的处罚。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当“归”谁

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1、招标代理机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招标人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几乎都是招标人,他们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业务都是接受他们的委托才得以开展和实施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都只是一种受托代理行为,投标人的违约活动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构成任何影响,相反,有时会对招标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侵害,因而,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招标人所有,这也是减轻或补偿采购人潜在损失的一种重要途径。

2、招标代理机构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数是招标代理机构,他们认为,在招投标业务发生过程中,招标文件是以招标代理机构为主体对外发布的,所有投标人对招标公告作出的响应和承诺都必须要面向招标代理机构,而不是相应的招标人,同时,在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招标业务的当事人也只有投标人和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招标人就不应再介入甚至于干扰具体的招标采购活动了。

因此,对投标保证金事项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只能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投标人没有违约,招标代理机构就得如数、如期返还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违约的,则就严重地影响了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干扰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这时招标代理机构没收其保证金归自己所有,以“惩罚”投标人对其代理业务工作的干扰,也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行为。

3、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收归同级财政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人员也很多,他们认为,**采购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时,只要是依法代理采购,无论其最终采购价的高低,采购结果都得由财政承担或买单,而招标人及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都不会“掏钱”出来的,这样风险都是由财政承担的,那收益也应归财政所有,因此,对因发生采购风险因素而没收来的投标保证金,也应视同采购节约额一样,由财政部门享受,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则不能享受。

4、投标人给谁造成了危害或损失,没收的保证金就应当归谁。

持这种“折中”观点的人非常之多,他们认为,不要一概而论地谈及被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归谁的问题,而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凡投标人的违约行为对采购人的采购成本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则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采购人所有,以弥补其多支出的采购成本;而如果投标人的违约行为未对采购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则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以“惩罚”投标人对其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干扰等。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有很多,可能维持正常的投标秩序,并且还可以遏制投标人暗中作弊的行为,可以使得招标采购工作秩序开展顺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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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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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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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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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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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条件是: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得其他股东授权,股东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律师59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未得其他股东授权,股东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资产长期租赁事项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取决于贵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 通常情况下,议案确实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审核与批准(但亦有可能只需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具体权限取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如若涉及到需召开股东会议,任何单一股东都不能单独决定该项提议,无论其持有多少股份,这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 此外,这些股东会议决必须达到特定比例方可有效通过(通常为总股权的50%)。 即便现在有人主张这类决策无效,并尝试召集股东会议,但会议结果的决定仍将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因此,建议在面对类似问题时, 首先查验公司章程以确认相关权限是否明晰。 如未经正当程序且涉及关联交易,则此种决议可能被视为无效,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除此之外,还应审慎观察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伙伴与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因为这些相关交易很可能会对公司的整体利益构成威胁,中小股东亦有权在此类情况下提议,要求大股东暂缓参与股东会议决,直至取得其他所有股东中半数以上的共识,方能实现决策通过。

自然人股东包括什么,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自然人股东包括什么,如何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和自然人相同,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打个比方,个人进行投资以后,其所投资的公司在所在地工商局注册,后又进行公司股权登记,这时,个人就成为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其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相比之下,法人股东则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华律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其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关于只能由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方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现在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单位都可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两点法定要求是: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且由股东一次性缴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这一点《公司法》第58条做出了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他自己个人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人可以注册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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