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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打错账户算侵占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8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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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转账的人非常多,由于银行账户比较长,在打款的时候一些人会不小心将钱给打错到了其他人的账户。于是就联系对方要求还款,但遭遇到了对方的拒绝带来损失。那么,钱款打错账户算侵占吗?关注华律网,了解更多知识。

钱款打错账户不还算侵占吗 

算的。

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能不能立案

如果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无论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具有犯罪证据,是侦查过程中需要查明的问题,不是立案的标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中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就是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普通侵占的构成要件

1、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本罪属于身份犯。

2、行为对象: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受委托而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无论哪种占有,都要求以委托关系作为前提)。

(1)事实上的占有:只要行为人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握有该财物。当他人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没有“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例如,在车站、码头帮上下乘客搬运随身行李的人,并没有事实上占有乘客的财物,只是乘客占有的辅助者。

(2)法律上的占有:行为人没有事实上占有财物,但在法律上对财物具有支配力。

例如,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占有该不动产;提单等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占有提单等有价证券所记载的财物。

(3)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

例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对侵占赃物的行为以赃物犯罪(刑法第312条)论处。如果乙不知是赃物而据为己有,则仅立侵占脱离占有物(原所有人的遗忘物)的犯罪。

3、行为内容:变占有为所有(侵占行为)。

4、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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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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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罪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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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和非法经营罪有哪些区别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1、犯罪客体不同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但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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