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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收购股东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91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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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出资成立的,股东取得股权后,有权取得公司利润分红,股东也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收购股东股份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收购股东股份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营利的情况下,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等情形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收购股东股权的情形”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营利的情况下,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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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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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总公司注销分公司如何办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综上,分公司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总公司注销后,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消亡,分公司也要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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