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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提存手续如何办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30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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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只有在死亡后进行发放给他的家属,死亡抚恤金也就几个等级,如果说是国家人员的话,抚恤金就会比较多,抚恤金在发放下去后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死亡抚恤金提存手续如何办理

填写《社会化发放人员增减及发放信息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死亡人员火化发票原件(或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人员工资卡复印件至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申报(街道管理的由街道申报)。

死亡抚恤金怎么分配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在实践中,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定性是分配的前提,死亡抚恤金即使分配结果类似于遗产,也不宜视作遗产。遗产系死者生前所有或可得确定的财产,其构成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生于或可得确定于生前;二是属于死者所有。而死亡抚恤金的产生基于死亡这一事件,既非死者生前可以获得的财产,也非因死者生前实施的某些行为可确定的期待收益。此外,抚恤金的所有人亦非死者本人,不属死者财产。因而抚恤金不是遗产。

死亡抚恤金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之价值。亲疏关系以及相互照顾程度决定着死者的离去对该亲属精神方面造成的影响,而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收入状况及死者生前对其的帮助程度则决定了死者的离去对该亲属物质方面造成的影响。分配抚恤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方面,以期更好地体现死亡抚恤金精神性抚慰与物质性补偿的双重价值。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抚恤金不论是作为遗产这个在法律中是有具体规定的,死亡抚恤金在发放的时候,一般情况是所在单位给亲属或者被抚养人补偿,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上文都已经给出了具体答案。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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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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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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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瑕疵履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瑕疵履行造成根本违约可导致合同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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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叫合同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 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2、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4、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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