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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医院为医疗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755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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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医患纠纷,通过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以毕节地区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48000元死亡补偿金尘埃落定。但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民事调解书向当地民众递出的司法裁判信号却异样的新鲜,这是贵州省毕节地区迄今赔偿数额最高的一宗医疗纠纷判例,而且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本身从此不再是医院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原告金*先、罗*菊夫妇之子金*华,生前是贵州财经学院九七级财政金融系学生,2000年8月4日,金*华被毕节地区医院门诊以“黄疸原因待查”收治入院。入院后,内科医生根据其病史及检查诊断为:“发热原因:沙感?”并给予抗感染、降温及对症支持等治疗,抗感染药物中选用了先锋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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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金*华出现鼻出血、皮下淤点、淤斑等出血倾向,病情逐渐加重。8月9日,经医院传染科会诊考虑诊断为“重症肝炎”。8月10日,转入传染科治疗1天后,金*华仍病情危重,于当晚突然出现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痛失爱子之后,金*先当即对医院的诊断治疗分别提出质疑,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在以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先后3次鉴定结果均不属医疗事故。由于在毕节地区及贵州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两次鉴定中,专家们均指出了医院诊疗过程存在问题。据此,金*先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在很多的医疗纠纷中,医院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诊疗过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法律精神,所有的医患纠纷即使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只要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与否的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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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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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院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在医疗机构执行告知义务过程中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包括:首先,我们不应该过度强调向患者家属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但也不能因此而忽略对患者本人的直接告知; 其次,在全盘考虑告知义务时我们不能忽视遵循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流程; 最后,必须避免医疗工作人员无法为患者提供全面且真实的信息,这是最大程度地维护患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患者在术后不幸坠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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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者在术后不幸坠楼身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患者在术后不幸坠楼身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乃是指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工作者的疏忽或者违规操作,导致病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 具体而言,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其肇事者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及资质认证的各级医疗卫生组织机构和拥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级别医护工作人员; 其次,这些肇事者必须存在着严重的诊疗护理失误或者不当行为; 再者,他们的行为必须被认为违反了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个诊疗护理领域的规范标准; 第四点,医疗事故必须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 此外,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伤必须波及或者影响到病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最后,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必须对其医疗行为与病人身体损伤之间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麻醉并发症是否算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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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醉并发症是否算医疗事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医护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 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中,一般情况下,患者应当对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诊疗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患方不需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其在此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怎样封存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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