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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被害人如何挽回损失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199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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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知道现在的一些人们为了赚取更多的钱,很多人们会进行相应的投资,那么对此就出现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的这个问题,对此形成相应的集资诈骗,那么对此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集资诈骗罪被害人怎样挽回损失。

集资诈骗罪被害人如何挽回损失

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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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报案的,在侦查中,可能已经查明是受害人;

2、未报案,侦查中又没有发现的,那等于不存在。

对于集资诈骗款的返还,一般会由专案小组进行专门的处理,受骗群众一般要先进行登记,再根据总的诈骗款与追回款,计算出返还比例,然后按比例返还。没有报案,侦查中也示发现,又没有进行权利登记的,自然是无法得到返还的。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刑事部分已经查明受害人的具体事实,只需要同案起诉即可。检察机关会告诉受害人有追诉权利,并告诉受害人案件进程,如何递交诉状。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则司法机关无法保证你的赔付会及时性。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仍然对被告拥有追索权,在获得赔偿之前都可以追索。但通常意义不大。

不过,受害人在刑事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承担诉讼费,有这种机会给你,可以尝试追索。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诈骗罪坐牢要还钱吗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受到诈骗而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刑释放后,除非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民事判决执行。否则释放后法律并没有规定要还钱。

1、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文中相信大家都明确知道了关于集资诈骗罪被害人挽回损失的办法,希望大家在后期的投资等中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出现这些情况,对这些诈骗手法等也可以多去了解清楚,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大家都可以到华律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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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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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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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刑事公诉中由于控诉主体是监察机关,所以监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自诉案件,则和民事诉讼一样,是自己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有哪些 1、死刑对象的限制 基于人道主义,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 3、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

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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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 法律上并未规定取保候审多久传唤一次,一般情况下随叫随到即可,耐心等待警方处理传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嫌帮信罪进了检察院就是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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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帮信罪进了检察院就是判了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涉嫌帮信罪进了检察院就是判了吗 不是,检察院没有判刑的权利,只有法院才有定罪量刑权。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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