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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11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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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开车时小心一点就没有多大的问题。车祸时可能引起各种程度不一的伤害。最重要的是要沉着应对。车祸时若未接受医师仔细的诊治,可能引起令人意想不到的后遗症。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车祸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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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19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不包括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二、车祸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起诉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应以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造成的后果为标准:

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其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2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

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

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灭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法提供确切依据。

三、精神损失费的特征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出车祸后可以索要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到时不仅是受害者,在肇事者来说也可能带来金钱或精神上的损害。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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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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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亡怎么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双亡怎么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 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如何做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如何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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