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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中如何办理减刑、假释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7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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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随着我们过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有了减刑假释的新规定。那么减假释新规如何办理减刑,下面华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新规中如何办理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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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减刑假释的新规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而且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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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罪不需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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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可不可以减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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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立功可不可以减刑10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重大立功如果是有期徒刑的减刑的刑期没有超过原刑期的二分之一的可以减刑10年。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重大飞行事故罪怎么判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怎么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 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能够成立犯罪中止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共同犯罪能够成立犯罪中止吗 存在。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能够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能够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 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 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能够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 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 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拐卖儿童罪能否判死刑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拐卖儿童罪能否判死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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