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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67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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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因为并不是从事法律相关行业,所以对很多事情都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大家都知道犯了罪是必须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是不知道什么那些情况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来解答这方面问题,请大家继续往下看。

刑事责任能力什么意思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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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能力有几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从外延看,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及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皆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

(四)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哪些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上面已经讲到,刑事责任分几种,有完全刑事责任,完全无刑事责任,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等等,那么关于他们的具体概念和情况上面也有了很详细的解释,希望看完还有问题的可以参与华律网律师在线咨询,我们将有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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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起诉非法集资的担保人吗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能起诉非法集资的担保人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担保人是否可以起诉借款人诈骗,要看是否有证据表明借款人是诈骗行为。 这个要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诈骗。 如果构成诈骗罪,则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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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分子判处拘役能否不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犯罪分子判处拘役能否不去 犯罪分子判处拘役不能不去。 会直接变逃犯,保证人和犯罪人员都会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逃跑,公安局应当发出通缉令,网上追逃。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动队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内执行;但在监狱,劳动队或看守所执行的,要实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损害责任原则的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损害责任原则的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新环保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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