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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指定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指定管辖的原则有什么问题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我国民诉法确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便于人民法院办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即“两便”原则。毫无疑问这也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举例说明:当某法院某工作人员被诉时,由于该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上级法院应指定邻近法院管辖。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上级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指定某一具体法院管辖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依法指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就某案件指定某法院管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上级法院不依法指定管辖是当前指定管辖存在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克服改进。主要有以下问题:
1、指定依法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某案件,必须有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有些上级法院将某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没有特殊原因和管辖困难的情况下任意指定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是不对的。
2、两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应当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才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两个法院没有进行协商就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应当退回报请法院先行协商,而不能擅自指定。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发生管辖争议,上级法院应当指定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或者征求原告意见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原告实现选择权。
4、移送管辖后发生管辖争议。如果移送法院将自已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首先应指定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送法院无管辖权而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应指定受移送法院管辖。如果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无管辖权,由受移送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然后由受移送法院将案件再移送到被指定管辖的法院。上级法院不应直接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更不能将案件交当事人转交.
5、管辖争议案件系经济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指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一方在合同签订地,也可以指定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6、执行民诉法第23条有困难,可以按民诉法第29条、第20条规定指定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民诉法23条有困难的情况有:①标的物在被诉方所在地,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勘验、鉴定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有困难的;②合同在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以外的地方订立,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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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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