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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存在哪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5 392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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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对合同接触后存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面由华律网小编对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解除后存在哪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独立说,王*鉴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妨碍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乃专指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言,不包括因契约消灭所生的损害。

1、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563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别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因此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

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为是原来合同债权的继续,虽然原债权和债务因解除而消灭,但既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那么请求权就相当于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是为辅助这一救济机制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不应当死板地将其与有效的合同捆绑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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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解除合同的违约事由发生之时,便业已存在,没有另外设定的必要。

(二)合同解除后有溯及力的选择主义,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只能择其一。

(三)合同的法律拟制说。认为合同自解除后整个合同便溯及既往地消灭,但是可拟制合同在违约责任的范围内继续存在,就如同《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一样,合同解除将不影响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综上可知。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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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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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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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所缔结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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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权代理所缔结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越权代理所缔结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代理人在执行受托的代理事项过程中,必须具备特定的代理授权。 倘若代理人未曾获取过委托人的任何授权认可,亦或是委托关系中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利已然失效; 这种情况下,便只能被界定为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情形,或所谓代理权利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情况,而无法构成越权代理行为。 在越权代理层面上来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事项将构成无权代理范畴,而由此引发的法律负效应将必须由代理人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若在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之中仅有部分超出了代理权的许可范围,剩余的部分依然严格遵守代理权的框架内进行; 此时,仅需将这部分超权代理的内容作为无权代理事项处理,对于其他未曾逾越代理职权的部分仍应视为有效的代理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此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在超越所授予的权力范围之外签订的合同; 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察觉到他方的这项越权行为,否则这类代表行为依旧合法有效,所订立的合同也将对相关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约束力。

10000元的违约金是多少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10000元的违约金是多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律师解答 10000元的违约金数额规定为: 1、违约金数额根据双方合同确定。 2、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也不能过分低于实际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伙合同纠纷开庭后多久有结果,有哪些相关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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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恶意串通的合同若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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