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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31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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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的处理问题。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都是医疗单位或者是医务人员,那么,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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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从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其责任也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但不管是触犯了其中的哪一项责任,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等相关事宜。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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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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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中,一般情况下,患者应当对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诊疗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患方不需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其在此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怎样封存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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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承担的,因其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 且精神损害仅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3、护理费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6、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7、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加害人非法剥夺别人生命权; 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9、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被车撞了是否有精神损失费 被车撞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工伤事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

法律顾问律师58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来看,医疗领域中存在的过失责任包括: 首先,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因医疗过失致使患者受到的所有伤害与损失均由医疗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单位需要支付所有损失的百分之百; 其次,被称为主要责任的情况,顾名思义即表示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损伤与损失主要源自医疗过失行为,而其他因素则起着次要作用。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医疗单位需要负担整体损失的60%至90%;再者,如果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结果主要源于其他因素,相应地,医疗过失行为只是次要影响因素的话,那么医疗单位需承担的就是次要责任,他们需承担的损失额度为整个损失的10%至40%;最后,当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影响大部分来源于其他因素,且医疗过失行为起到轻微作用时,医疗单位只需对其10%以下的损失负责,这就被称为轻微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些什么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就是说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当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如果先就财产损失提起赔偿并且法院判决后,再以同样的事实或理由另外又提起精神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1、人格权受侵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相关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划分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划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无需对方同意即告解除。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一、三方违约多久可以拿到解约函 三方合同违约什么时候拿到解约函,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解除合同的一方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公司注销产生纠纷该告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注销后产生合同纠纷的,由于公司注销法人资格消失,所以是不能起诉公司的,但可以起诉公司的原股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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