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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应该属于谁所有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45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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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的买卖合同或者是租赁合同当中都只涉及两个当事人主体,一者是买方,一者是卖方,或者一者是承租方,一者是出租方,不过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当中涉及三个人,叫做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应该属于谁所有?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应该属于谁所有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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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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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什么叫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的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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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人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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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出资人变更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变更出资人需要如下手续: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6)章程修正案; (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工商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工商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后告知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小股东退股大股东不同意该如何办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小股东退股大股东不同意该如何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小股东退股大股东不同意具体退股方式如下: 1、转股方式退出。 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2、减资方式退出。 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 3、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 4、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 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相应退出,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留置权人负有哪些义务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留置权人负有哪些义务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留置权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 3、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一)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二)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三)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股份制企业是否必须要破产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股份制企业是否必须要破产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股份制企业可以破产。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也就是说,无论何种企业,出现可以破产的情形,都可以申请破产。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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