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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的标准是如何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4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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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个企业资产分配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分红的凭据,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那么对于股权确认的内容你了解多少?华律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七个要素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从理论上抽象并构建出一套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指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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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

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

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

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二、股权确认的标准

首先,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权的效力,即工商登记关于股权的登记内容属证权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所以,在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并不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当然,股东名册既然具有推定效力,那么就有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能。如实质上的权利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确认。

再次,当纠纷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出资证明或出资的事实往往是股东证明其出资的主要证据之一,但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是否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呢?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款规定来看,股东未出资的,主要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并未予以否认。既然在涉及股东间内部关系时,出资并不是股权确认的依据,那么此时股权确认的核心依据究竟应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公司是股东间合意设立的团体法人,具有高度自治性和人合性,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尽可能地尊重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股权比例等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股权确认,亦应着重审查股东会决议等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根据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行为推定出股东间关于股权问题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股权确认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由于我国公司设立、运作的极不规范,以及公司立法存在的不足,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成为民商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如果您还有其它的法律问题,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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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担任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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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以同时担任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对此并没有禁止。 但是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这些公司之间不能是同类或近似类竞争的企业。 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的,则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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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设立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设立条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住所、名称; 4、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企业注销所需的法定材料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注销所需的法定材料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企业注销所需的法定材料有哪些 办理企业注销业务时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如下所示: 首先,必须由公司清算组成员签字的特殊注销登记申请书; 其次,需提供已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裁决或解散裁判文件,以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并达成所决议的文件或者国务院或者地方行政部门下达的关于关闭或撤销该公司的相关命令文件;再次,须附加已经众股东参与表决,并且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及确认过的清算报告;除此之外,必须递交清晰可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应提交的其他任何文件。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注销程序则更为复杂,需额外提供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决定以及涉及到国务院直属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话,还需提供市级以上政府核准的许可文件。 对于具备分公司的集团型公司而言,在注销过程中还需要提交完整准确的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公司欠钱的股东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欠钱的股东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分情况看待。 公司欠债的情况下股东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股东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义务以后,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独立的承担债务的,这也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但是如果股东有抽逃公司的资产或者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就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代持股东退出事宜应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代持股东退出事宜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代持股东退出事宜应如何处理 如需全然规避代持股东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建议将代持股权转移至实际掌控者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手中,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东变更的相关登记手续。 以下是详细阐述和理由: 1.股权代持,亦可称为委托持有股份、匿名投资或假名注资,实质上是指实际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协议,借用该他人之名行使股东的权利及负担对应的义务,属于一种特殊的股权或股份处理方式; 2.显名股东须以其实际所代持的股权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通常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予以明确,因此可以向实际拥有股权的一方寻求偿还责任; 3.唯有将此代持的股权转让于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手中,方可真正实现全然免除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互相转让所有或部分股权。 股东若希望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过半数股东的许可。 股东需要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书面通知,由收到书面通知的其他股东进行充分考虑,如果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给予回复,则视为支持该股权转让。 如有超过一半以上的股东反对股权转让,反对者有义务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若表示不购买,则视同同意转让。 通过股东认可的股权转让,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涉及两个以上的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各方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若协商无果,应按转让当时各股东所出资额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特别规定,应遵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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