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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键字】期货欺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实业总公司?
被告:某联合进出口公司?
原告副总经理何某,受原告委托,于1994年11月20日以何某名义与被告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驻上海建筑材料交易所”(系上海商品交易所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交易所”)建立期货代理合同关系。同年11月11日和12月2日,何某分两次向“交易所”交付期货交易保证金共计120万元。“交易所”在代理原告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绝大多数不按原告指令进行交易,而采取制作假单、飞单等方式蒙骗原告,致原告无从了解交易的实际情况。截至1994年12月20日,原告的客户帐单反映其亏损额达1832418.33元。1995年5月2日,何某就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与“交易所”责任人王某交涉。王某承认有错,并具条承诺偿还原告保证金120万元。后因王某逃匿,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20万元。
被告辩称:“交易所”在实际代理原告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原告共亏损63万元,故其愿退还原告保证金57万元;其余均属正常亏损,被告不予接受。?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交易所”在代理原告进行期货交易时,以制作假单、飞单等欺诈手段蒙骗原告,故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无效,“交易所”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因“交易所”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法理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期货欺诈行为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期货欺诈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隐瞒实情,欺骗客户,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从事期货交易,从而损害客户利益,扰乱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它包括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或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散布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消息误导客户进行交易、私下对冲、对赌和吃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为自己买卖期货、操纵期货市场等。?
律师在代理期货纠纷案件认定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客户行为时,要注意审查期货经纪公司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以及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要审查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客户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从事了欺诈客户行为,要审查客户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客户的损失和期货经纪公司的欺诈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期货欺诈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因而是无效民事行为,对这类无效民事行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来处理。具体说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如数返还客户向其交纳的保证金和赔偿利息损失以及返还从客户处取得的佣金,对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经纪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因欺诈行为所获得的盈利应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本案被告下属单位“交易所”代理原告进行期货交易时,实施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无效,过错在于被告,理应如数返还客户向其交纳的保证金和赔偿利息损失。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2005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5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止。2006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06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5年4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上班就需要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用假学历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一起跟随华律网小编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2005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5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止。2006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
在合同中,欺诈行为是比较常见的违法犯罪,当我们遇到合同欺诈的时候应该怎么进行报警处理呢?这需要我们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解,才能知道怎么做对于受害者才能减少损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一些比较贵重的商品时,往往要签订合同的,而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经营者有说明合同的义务,那么利用格式合同欺诈消费者要怎样处理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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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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